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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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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7月24日至2014年11月1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曾经作为民事合同处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期间,有关拆迁补偿问题,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签订协议,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性质为民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7月24日作出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案件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曾经作为民事合同处理。 

2014年11月1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被确定为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范围。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进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改变了以前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合同的规定,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上述第(二)项,单独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仍有意漏下了公益诉讼和行政协议两部分重要的内容。根据最高院江必新院长在发布会的发言,最高院准备在短期内继续出台有关公益诉讼和行政协议案件的专门司法解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不再是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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