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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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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遵守行政规则,属于行政合同,遵循行政诉讼程序。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不履行协议,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涉及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的重大利益,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否为政府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具体为房屋征收部门,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如果一方不是政府,不是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注意是否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否则,会出现难以履行的情况。

2注意产权性质不同所以征收补偿也不同。

公民、单位自己的房屋,按房屋评估价格,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己做出选择,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公有房屋,包括自管房、直管房,征收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3注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价格。

(2)安置房屋的,注意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布局;安置房屋性质(廉租房、双限房、商品房等)、配套设施;户型、面积;设计图、示意图、相关说明;基准价;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

(3)货币补偿金额。

(4)停产停业损失。

(5)搬迁期限。

(6)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7)违约责任。

(8)争议的处理。

(9)其他事项。

美泰律所特别提醒:实践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注意及时接受补偿款,以免被截留、挪用、私分等。选择产权调换,尽力考虑现房,以免期房存在不能交付,或者不能及时交付质量问题等,对被征收人风险非常大。如果签过协议后反悔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仍有维权机会。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由专业的征迁律师组成,专注为被征迁人服务。若有征迁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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