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 > 补偿协议 > 正文

签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 18901119907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是不能反悔的。但是,安置补偿协议,如果存在可撤销和无效的事由则可以。从安置补偿协议所依据的事实、评估方法,补偿标准等方面看,可以反悔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安置补偿协议可撤销。

安置补偿协议,如果出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况,包括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要求撤销安置补偿协议。

2、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1)非法定主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是必经程序。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必须是房屋征收部门。实践中,非房屋征收部门,如建设单位等,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2)被征收人包括无权代理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补偿对象必须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即包括公房承租人、经租房承租人、廉租房承租人、经营房屋承租人。房屋被征收后,承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是,根据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失,即应获得补偿的原则,上述承租人,均为利害关系人,为补偿对象。

    3)房屋性质认定错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房屋按性质划分为商品房、房改房、存量房、集资房、微利房、平价房、廉租房等等,可依产权证书或房屋登记簿为准,进行确定。如果房屋性质认定错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4)房屋价值认定错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房屋面积及土地面积,新旧程序等因素。房屋面积及土地面积,可以实际测量,或根据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的文书为准。也可以协商确定相关面积。

    5)评估报告缺乏事实依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据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评估报告缺乏事实依据可能出现错误,比如,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存在逻辑错误,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重新委托评估。

6)评估报告无效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据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有评估资质,评估人员必须有评估资格违背上述规定,评估报告无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有评估资质,评估人员必须有评估资格。    

7)评估报告违反法定程序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据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评估项目要有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如果评估报告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者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评估报告无效。

8)没有使用正确的评估方法作出的评估报告无效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据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评估方法,不同的房屋,评估方法是不同的。如果评估报告没有使用正确的评估方法,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无效的。

9)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如果出现补偿标准的错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10)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政案件,可以适用民事案件法律规定 

11)没有相关规划等政策依据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违背上述规定,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由专业的征迁律师组成,专注为被征迁人服务,应拆迁陷阱经验丰。若有征迁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功到美来,信至泰达

拆迁请咨询美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