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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补偿协议,占用集体土地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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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土地拆迁,开发商没有政府批文,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拆农村土地上原有的房屋、附着物、青苗等,以进行新的建设施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管是公益性质还是商业性质,开发前都需要和被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进行交流和谈判,召开村民大会,征求大家的意见。公益占地,比如涉及能源、交通、水利等,要通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未签订补偿协议开始强拆违法。在用地审批后,对被拆迁人有合理的经济补偿,才能进行相关的拆迁事宜。事实上,有很多开发商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没有协议补偿的情况下,就开始强拆。国家规定,拆迁一定要遵照“先补后拆”的原则,让拆迁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违法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批地无效有些地产商勾结有关部门的人员,但这些人有的并没有权利批地,有的超越了他管辖的权限批地。有些土地的规划是基本保护田,但却将土地改为建设用地。在审批时的材料也没有备齐,违反法规的程序批地。这些情况下获得的批文通通无效,并需要补偿拆迁中的损失,对直接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

开发商非法占地违法在不经过允许的情况下直接拆除土地;在征地时放出利益诱惑,但实际没有批文却想忽悠农民群体;明明只申请征收一小块土地,却征收村集体全部的土地。这些情况下都是违法行为,对于非法占用土地要归还并补偿,对开发商的项目进行拆除并处罚款。对这些主管人员要追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

在没有批文或者超出批文范围的情况下,直接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进行建设。上述破坏土地的人员,可能涉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破坏农用地犯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等。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参考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村集体拆迁有法可依有据可考,村民遇到拆迁问题时一要注意是否合法,二可以要求合理的补偿。发现非法征地,可以通过诉讼、复议、检举等方法维护村集体的共同利益也应该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权,以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让违法犯罪的人员,受到相应的处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由专业的征迁律师组成,专注为被征迁人服务拆迁陷阱经验丰。若有征迁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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