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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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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的审查

 

导读:房屋征收,是当代最大规模的公共利益,甚至于商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涉及地域范围之广,人员之多,利益之大,矛盾之严重,维权之迫切,都是空前的,是诉讼中的重中之重。房屋征收决定,是房屋征收案件中,最重要的行政行为。对征收决定的审查,也是房屋征收案件中,最关健的、最复杂的工作。许多被征收人对此知之甚少,很迷茫,不知如何维权。

房屋征收决定,指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征收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征收决定,是无效的。宪法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管辖:房屋征收决定职能,由市、县级人民府作出。其他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能管辖,即是不是超过部门管辖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职能的不同,划分为许多职能的部门。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超过自己的职能权限,去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事项。(2)行政机关是否超越层级管辖。行政管理部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有行政管理事务上的分工。(3)地域管辖。这是依据行政区划确定的。行政机关只能管辖自己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事项,不得管辖行政区划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事项。(4)事项管辖。行政机关管理行政事务所能采取的措施,如审批,罚款、吊销执照等。

2、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应证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均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如果没有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就要败诉。

3、房屋征收决定是否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决定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要求撤销。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况。《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也作了规定。具体要审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并审查其是不是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即审查是不是具有公共性,也就是受益主体的普遍性和不特定性。审查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就是确实需要进行征收。审查是不是具有正当性,要广泛征询意见,进行专家论证。审查是不是具有公平性,主要就是补偿要到位。

4、程序合法。从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共八个程序,依次进行,否则就可以要求撤销征收决定。

5、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组成部分,需要进行一并审查。主要审查相关文件,确定的征收范围是不是一致。补偿人员,补偿范围,补偿标准,12个补偿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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