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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主张拆迁协议无效 利益无损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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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主张拆迁协议无效 利益无损法院依法驳回
    

日前,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方某要求确认张某与阳光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2004119日,方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三年,遇城市规划致合同无法履行,均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期限计算。2007108日、2008123日,张某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前及到期后先后两次向方某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与方某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不再对外出租。2008927日,张某与阳光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某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占用该房屋,直至阳光公司于200949日拆除。因方某不服阳光公司对其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款,遂将张某和阳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张某与阳光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对租赁物的债权,并不意味着承租人能够享有房屋拆迁所衍生的物权,也并不表明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享有权利。本案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依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得到满足,被告张某至此不再对原告负有合同义务或其他法定义务。据此,被告张某与被告阳光公司签订的拆迁合同,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存在无效事由,原告请求确认两被告订立的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