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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中不能少的“三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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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征地前公告

    在征地获批前,县、市国土资源局应该发布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市、县国土资源局应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一定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同步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如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在征地告知书公告之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2、征收土地公告

    在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6条。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市国土资源局应认真研究被征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若确实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法律依据:《条例》第25条第3款、《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