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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如何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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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很多农村的土地被征收,大量用于商业建设或建成商品住宅。失去了土地这个命根子的农民朋友们,你们知道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吗?这直接关系到大家以后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请和我一起细细看来。

第一,我们要清楚耕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关系到大家最切身的利益,它的补偿标准也是很多人想知道的问题。具体来说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一共五个部分。

(一)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弹性空间。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本身就是市场化的产物,当然补偿也要由市场来决定,常常补偿的额度都会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这些就是农民和地方政府或者开发商之间可以讨价还价的地方,期间经过会很复杂,农民朋友们要齐心协力,不要轻易妥协!

第二我们要清楚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宅基地的补偿不仅会影响到被拆迁户未来的居住条件,而且随着农村宅基地补偿的数额和标准不断提高,很多人有可能因为宅基地的被征收而得到一笔丰厚的补偿金,因而这也是农民朋友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下面就跟大家具体说说宅基地的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宅基地和房屋分开补偿。这个你知道吗?分开补偿,是指宅基地和其上建造的房屋在补偿的时候并不是混为一体,而是因为产权的不同各算各的。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在村集体的分配之下拥有其使用权。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但地上的房屋是农民自己出钱、出人力盖起来的,产权属于村民自己,因此补偿款也应该归村民个人所有。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具体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且不应超出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确定。也就是说,对于已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城乡接合部的集体土地、城市近郊区的集体土地,在符合一定前提的情况下是应按照国务院590号令所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的。

(二)弹性空间:底线之上合理上浮,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到被征地农民所正在面临的项目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极为重要的补偿安置标准。按道理讲这一方案应当是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底线的,并在底线之上合理上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广大被征地农民要时刻关注具体方案的出台,发现显失公平的情形时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如有必要还可依法就此方案尝试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以上就是我们为大家总结的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希望能对农民朋友有所帮助。拆迁维权是个需要耐心和智慧的持久战,大家只要保持冷静、沉住气,再依靠专业知识的帮助,不被地方政府肆意制定的标准忽悠就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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