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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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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为这一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依照这一规定,公告程序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公告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告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排除了省级政府为公告主体;如果将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中的收缩解释为县级市,那么省辖市也被排除在公告主体之外。

  (2)公告内容是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用加以修饰,应解释为之前所列举的内容是法定公告的内容,公告机关必须全部予以公告;其他与征地有关的内容是否需要公告,可以由公告机关裁量决定。

  (3)公告地点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作为法定公告地点的乡(镇)、村,前者是一个行政区域,后者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区域,它们不是一个特定的地点。为了保证必要的行政效率,同时也要顾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知悉、了解被征收土地的情况,这里的乡(镇)、村被规章解释为乡(镇)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地和村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