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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法律行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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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行政行为。征地是一种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二、补偿性。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按照《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三、强制性。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这表明征地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四、权属转移性。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土地后,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通过两权分离,使用单位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五、必须依法批准。为有效地控制征收土地的数量和防止侵害被征地单位的利益,《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征收土地要依法审批,并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权限,实行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六、征地行为的公开性。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