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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违法强拆  县政府“背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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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张先生在某县某村拥有一套房产,产权在他名下,他们一家人长期居住在这套房子里然而由于要修建公路,他的房子面临拆迁。由于对拆迁补偿的数额不满,他未和有关部门达成拆迁协议。然而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在没有和他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就把他的房子给强制拆除了

张先生找到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帮他维权。在律师指导下,把县政府告上法院法庭上律师表示,实施强拆的人员系某指挥部。该指挥部是县政府设立的拆迁临时机构,应当由县政府承担违法拆迁的责任但县政府却提出,涉案房屋是镇政府强拆的,张先生告错了,应当告镇政府

原告律师坚持认为,原告并没有告错,县政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另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政府没有直接拆除房屋的权力,如果要强拆,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府未经法定就强拆房屋,属于程序违法在这个案子里,拆除行为是由县政府委托实施应当由县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强拆行为确实是在县政府的委托下实施的,应由县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判决确认县政府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链接:

房屋征收主体——即征收范围内的市、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由征收主体依职权确定一般当地住建局等机关;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拆迁具体工作的部门,一般为临时设立的指挥部。

 

功到美来,信至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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